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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无货让我取消订单合理吗

来源:网络 转载:好巧合 时间:2022-01-23 22:46
导读商家无货让我取消订单合理吗,“商家无货让我取消订单”是不合理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家无货让我取消订单合理吗?不知道的小伙伴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商家无货让我取消订单合理”是不合理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家无货让我取消订单”的情形属于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的情形,商家已构成违约。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三倍价款,不含原价款。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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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商家无货  取消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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